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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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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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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下高机构。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法规,完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履行协会章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引导、规范市场运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的“诚信、优质服务”,促进行业团结协作,使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朝着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成立的专家委员会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领导成员的规定: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产生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企业大会,酝酿、推荐候选人并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一般可提名 30 人,选出委员一般 25 人,得票数多者被选为委员,经委员开会选出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人,报请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每届任期四年。 对个别委员在任期内企业人事的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为其专委会工作,该委员会可提出动议进上,当选为委员,并报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备案。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的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可随时召开会议或秘书处召集全体委员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美容美发的政策法规。为政府美容美发主管部门制定美容美发,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政府及美容美发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解决有关会员和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 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并根据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特点开展行业内创优评选活动,在行业中建立“行规行约”,使企业自觉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环境”。 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倡导“诚信、优质”服务,塑造企业品牌。 加强委员会内外联系,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其它宣教学学术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发挥行业专家人才作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企业进行资质审验、安全评估。承担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信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依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讨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可行性论证,提供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市场的相关信息、数据,供政府主管部门决策,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会员提供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活动。组织学习考察先进经营模式,推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总结推广同行业的先进经验。 承办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主任、委员的权利 主任、委员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管理,对委员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动议否决权。有权监管委员会工作,对委员会开展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参加协会举办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主任、委员的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协会专业委员会工条例,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按要求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承担协会、专委会委托的任务及按协会章程应尽的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主任,委员可劝其退任。 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秘书处,如本条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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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专家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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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位专家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被评价做出真实、客观评价,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考核专家必须熟练掌握东莞市美容美发主管部门颁布的美容美发等有关管理规定。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考核标准、要求,严格审核企业填报资料,独立、客观地做出考评意见。 不得串通或影响其他专家对被考核企业做出不客观的考评意见。 遇有不能准确把握的问题,考评小组经内部讨论或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处咨询 | 。 不得向企业泄漏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考核考评的具体过程、内容和有关信息。 发现企业填报指标数据和落实管理制度有弄虚作假的,评委应好实向考核小组组长汇报,集中讨论进行处理。 考评小组必须如实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汇报被考核企业情况。 参加考评的评委(或小组)不得热爱企业的宴请、红包、礼品,不准向被考核企业担出任何要求。 参加考核的评委(或小组)无特殊原因,务必按期参加考核工作,确有困难不能的,应提前两天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请假。 考核专家违反上述纪律,对考核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取消参与考核资格,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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